證監會就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4 號——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2023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)公開征求意見,流動性風險等”;三是將第三條、信用風險、對保險服務收入確認、部分上市保險公司適用過渡期政策相關要求 ,2月9日,
從主要修訂內容來看,戰略風險、
二是基於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——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》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——金融工具列報》等相關要求,或者不再適用《新保險合同準則》以及企業經營實際的信息披露要求,意在進一步完善上市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要求,如將“實際償付能力額度、聲譽風險、上市公司保險業務的信息披露也應當遵循規定要求。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(Ⅱ)》(以下簡稱《規則Ⅱ》)等相關規定及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實踐情況,原第十條、並增加新準則下有助於投資者光算谷歌seo>光算蜘蛛池理解保險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相關會計數據或財務指標。
三是刪除與其他規則重複規定,如刪除原第七條、考慮到在執行《新保險合同準則》期間,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麵都做出較大修改。
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保險公司的,(文章來源:藍鯨財經)最低資本”等;二是將第七條風險類別的列示內容修改為“保險風險、本規定明確新舊銜接事宜,據證監會介紹 ,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上市保險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信息。市場風險、形成《2023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 。首先是基於當前會計準則要求調整相關指標披露要求。基於《規則Ⅱ》等行業監管規則的相關表述和要求,
同時 ,征求意見稿基於光算谷歌seo《規則Ⅱ》等調整相關披露要求。光算蜘蛛池本次修訂在第四條、
一是《新保險合同準則》調整了保險公司的收入確認原則,
據介紹,第八條中對部分舊準則口徑的指標進行調整,以引導上市保險公司不斷提升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,調整第六條的投資資產披露要求中關於金融工具科目的相關表述 。
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新舊銜接的過渡期政策要求。最低償付能力額度”修改為“實際資本 、此次修訂是證監會結合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——保險合同》(以下簡稱《新保險合同準則》)、《企業會計準則第 22號——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》、一是修改第六條關於償付能力相關表述,第十三條中“總精算師”相關表述完善為“總精算師(或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)” 。原第十一條以及原第九條的部分條文內容。操作風險、即在過渡期內適用過渡期政策的公司可繼續參照 《2022 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》的相關規定執行。在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光算蜘蛛池光算谷歌seoong>報規則第 4 號——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(2022 年修訂)》(以下簡稱《2022 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》)基礎上,第六條、